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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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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稿日期】:2021-04-19   【浏览次数】:2902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苏州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应急〔2020180号)》《关于规范苏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指导意见》(苏安监督二〔2018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需具有法人资格,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国家及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且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对安全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六条  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条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时确保符合资质条件。

第八条  开展标准化评审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条件,并在开展标准化评审服务活动时确保符合条件。

第九条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应有相应证照,在苏州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服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实行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凡是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除已在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外的,应当到园区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无需资质的除外);

  (二)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背景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服务收费标准;

(五)安全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清单;

(六)其他服务机构信息。

安全服务机构法人代表或办公地址等重要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园区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园区应急管理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机构,不予登记。各安全服务机构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在园区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组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进行共建,培养安全服务专业人才,促进安全服务机构良性发展,合法合规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

  (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六)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服务机构;

  (七)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

  (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九)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十)假借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或以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服务机构从业。

第十六条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服务过程控制制度,保证技术服务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人事、财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服务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诚信机制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十八条  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打造理性的市场环境。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在园区内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园区应急管理局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安全服务机构信息。

第二十条 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在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对安全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开展情况检查,检查分为资质和业务质量。

   (一)资质检查内容

    1. 安全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资质条件。

     2. 注册地不在园区区域的安全服务机构,在园区开展安全服务业务的,是否向园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提供书面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安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情况。

   3. 安全服务机构地址变更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是否书面告知园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如实登记变更相应信息的情况。

  (二)业务质量检查内容

1. 安全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从事安全服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其他需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是否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更新业务知识。

3. 安全服务机构是否按照编制导则及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政策、标准等开展相关服务。

4. 安全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具各类技术报告、培训证书的真实性、符合性及针对性。

5. 安全服务机构是否对服务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对于被服务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是否规范、达标。

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在对安全服务机构的检查中对于发现违规开展业务的,根据相应权限进行处理;发现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按程序上报资质许可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安全服务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应由安全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定期对在园区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情况的调查评估,分析安全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安全服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列入园区安全生产安全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园区应急管理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二)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三)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四)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五)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服务项目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限制其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对近3年内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记录的机构,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获取政策扶持等事项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服务;

  (二)干预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安全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安全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或者报销任何费用;

(五) 收受安全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隐瞒服务机构违法事实;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园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 胡付平

     电子信箱: hfp@sipac.gov.cn

园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许可科

科长

胡付平

66680676

666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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