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期间,历来是人流、物流、车流及各类活动的高峰期,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繁忙,群众出行、聚集性活动增多,安全生产任务繁重,事故易发多发。为切实加强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欢度传统佳节,根据近期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上级督导、巡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近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是认真配合国务院安全生产专项督导、苏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把此次督导、巡查作为推进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的重要契机,加强沟通协调,全力配合国务院督导组、苏州市第十安全生产巡查组在园区的各项工作,确保督导组、巡查组要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起步工作。近期省、市密集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行业领域方案,园区即将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第一批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方案,各有关单位要坚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后续省、市部分行业领域方案将陆续印发,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做好园区方案与省市方案的衔接工作,及时将整治方案报送园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做好园区本级巡查迎检配合工作。按照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部署,园区安全生产第一巡查组对旅游度假区、唯亭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巡查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稳定的有力抓手,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后续巡查工作。
二、强化监管措施,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冬季气候和节日假期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和工矿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以紧张严实的工作状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各板块、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检查频次、细致检查要求,全行业、全地区、一个不漏、一个不落的开展安全检查。“两节”期间,安委办将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检查,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本行业、季节和时段特点开展专项检查,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要带队开展督导督查;同时,强化日常安全检查成效,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专项整治工作组、431专班等,要常态化开展明查暗访、联合执法、包片检查等行动(有关检查表格可参考附件1、2)。要围绕“1+5”工作要求,坚持不打招呼、直插现场,坚持关口前移、失职问责,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务求排查彻底、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特别针对冬季时段和假期停、复工安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三、严格督导把关,做好停产停工和复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停产停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停产停工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认真开展企业生产情况排摸工作,并开展停复工工作要求集中告知。假期停产停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假期设备无安全问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确保各项防护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严格管控停产期间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停运期间的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复产安保方案,做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应急值守,做好突发状况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要密切关注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重污染天气以及可能引发灾害的危险因素,制定和完善双节期间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预案,全力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要结合近期专项整治宣传要求,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微信、电子广告牌等多种渠道播发安全警示,利用户外广告牌、宣传栏等张贴安全标语、安全知识,形成专项整治浓厚宣传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表(通用表格)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履 职 事 项 |
检 查 要 点 及 检 查 方 式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闭环整改
情况 |
符合 |
不符合 |
1 |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看企业有无正式批准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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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有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有关工作记录。
(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培训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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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企业2个工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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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查看企业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应包括: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2教育培训、3隐患排查治理、4应急管理、5发包(出租)管理、6危险作业管理、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安全警示标识管理、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0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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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2个工作岗位,有无岗位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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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
查看企业有无根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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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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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企业3名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有无包含企业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三级培训时间合计是否不少于2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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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
查看企业有无单列的安全生产投入预算项目,有无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记录,内容应包括:1安全生产培训、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3增设及更新安全设备、4安全设备维护、5配备应急装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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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查看企业负责人有无组织开展全厂范围内的季度安全生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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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负责人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无组织落实闭环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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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负责人有无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处理解决安全生产综合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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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查看企业有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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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无向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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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参与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一次),有无应急预案演练的演练记录和演练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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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有无应急装备配备清单,抽查2件应急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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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并配合调查处理 |
查看企业近3年是否发生过亡人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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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上年度工伤事故清单,抽查1起较重工伤事故,有无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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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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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点行业生产性企业检查表(通用表格)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行业类别 |
检 查 要 点 及 检 查 方 式 |
检查情况(√) |
不符合闭环整改
情况 |
符合 |
不符合 |
1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无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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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有无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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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有无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有无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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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无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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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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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有无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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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粉尘爆炸危险 |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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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有无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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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有无及时规范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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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液氨制冷 |
快速冻结装置有无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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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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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限空间作业 |
有无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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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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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冶金机械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有无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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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有无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有无报修、报废或仍在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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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无依法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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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喷涂车间有无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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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纺织 |
有无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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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