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检查要点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地址要与现场相一致;张贴“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
3. 从批发企业购货的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的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和购入时间逐页登记。
4. 堆放整齐、稳定,不得超高(不得超过2米)堆放,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
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和零售许可证相一致,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教育,了解烟花爆竹危险性和相关应急措施。
6. 春节期间所有零售点、城市建成区内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销售时,应设专人负责,不得经销其它物品。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7. 零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 现场配备至少2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便于取放的位置;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要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用于照明和电器使用的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白炽灯、射灯。
9. 严禁销售B级以上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10.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11. 零售网点应设置在三层以下建筑物内(不含三层建筑物),当设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苏应急〔2019〕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