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苏州市在镇(街道)开展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常熟市等地开展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苏府复〔2021〕69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统领,以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力量配置为核心,以实现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重点,与园区基层治理现代化改革相结合,在园区相关街道范围内开展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着力解决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加快建立基层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实施范围
在娄葑街道、斜塘街道、唯亭街道、胜浦街道4个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辖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原由园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经省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水利、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上述权力。
三、组织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一个区域一支队伍”。
(二)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各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力量应当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由各街道根据财政实力及实际情况,依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人数。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执法人员一般由街道工作人员、部门划拨人员和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三部分组成,并可根据执法类别要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执法经费保障
各街道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由街道财政全额拨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相关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配套措施和相关规定
(一)加强执法队伍管理
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参加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统一申报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推行执业律师或者公职律师驻局工作模式。
(二)统一执法文书标识
参照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文书格式,制定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标志标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记。
(三)加强执法装备建设
按照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各街道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场所、办公设施、执法装备、执法车辆以及专业技术装备,确保日常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四)健全执法配套制度
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确保类似案件裁判尺度一致。推动落实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做到应移送尽移送,提高行政执法威慑力。畅通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强化执法争议化解,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五)搭建综合行政执法平台
建立健全区与街道两级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完善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与区行政审批局和各部门执法运行平台精准对接,各街道综合执法局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全程纳入平台,实现执法案件、执法信息、执法数据的实时流转、实时监控、实时留痕。
(六)编制公布权力清单
按照权力清单标准化要求,制定公布各街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等。
(七)理顺职责权限关系。厘清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关系,合理划分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完善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建立首问负责、联合(专题)会商、案件移送抄告等制度体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管理等工作。
(八)确定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苏州工业园区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研究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苏州工业园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任务。园区组织部和园区司法局做好工作方案拟订、报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园区组织部要做好相关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并完成行政执法人员调配、划转工作;园区司法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拟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审核工作,并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对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并会同街道等有关单位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工作;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各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建立健全现场指导、案卷评查和业务培训机制。各街道落实一名业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强的街道领导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主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沟通汇报,接受有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积极向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汇报,防止出现职能盲区和执法失范。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复议应诉力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健全权责明晰的执法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各街道综合执法局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众监督环节发现的执法违法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各街道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
序号 |
编号 |
事项名称 |
相关依据 |
权力类型 |
1 |
020207400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 |
0202075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 |
0202079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 |
0202080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5 |
02020810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6 |
0202082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7 |
0202083000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8 |
0202084000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9 |
020208500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0 |
0202171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1 |
0202088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2 |
0202089000 |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3 |
0202172000 |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4 |
0202173000 |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5 |
0201674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行政处罚 |
16 |
0202331000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7 |
0202332000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8 |
0202334000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19 |
02023370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0 |
0202341000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1 |
0202342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2 |
0202343000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3 |
0202344000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4 |
0202354000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5 |
0202355000 |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26 |
0202346000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7 |
020235100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8 |
0202352000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29 |
0202347000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0 |
0202378000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1 |
0202348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行政处罚 |
32 |
0202350000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3 |
0202358000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4 |
0202375000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35 |
0202376000 |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6 |
020237700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7 |
0202345000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38 |
0202356000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
行政处罚 |
39 |
0202369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0 |
0202364000 |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41 |
0202288000 |
对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进行试刹车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2 |
0202287000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3 |
0202284000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4 |
0202283000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5 |
0202291000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6 |
0202353000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47 |
020230500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48 |
0202295000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49 |
0202297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50 |
0202298000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51 |
0202296000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 |
52 |
0203749000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对无照商贩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行政处罚 |
53 |
0203141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处罚 |
54 |
020314200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处罚 |
55 |
0203143000 |
对不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处罚 |
56 |
0203146000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处罚 |
57 |
0203147000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处罚 |
58 |
02031450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处罚 |
59 |
0203148000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行政处罚 |
60 |
020315000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处罚 |
61 |
0203151000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处罚 |
62 |
0203152000 |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行政处罚 |
63 |
0203220000 |
对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堤坝、管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管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向湖泊、水库、河道、管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64 |
0203221000 |
对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65 |
0203222000 |
对阻挠防洪方案执行,拒绝拆除在险工险段或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66 |
0203227000 |
对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 |
行政处罚 |
67 |
0203228000 |
对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处罚 |
《江苏省防洪条例》 |
行政处罚 |
68 |
02031720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