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园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确保每起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的规范及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以下简称举报投诉)受理的范围是:全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包含依法由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化工(危化品)、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及其他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 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已经受理或已经核查过的举报,及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不再重复受理,作并信处理。
第四条 受理途径:
(一)电话受理。通过拨打12345、12350进行举报投诉。
(二)网络受理。登录12345网络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三)来访受理。园区范围内可至园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苏州大道东与万盛街交叉口)或属地应急管理(安监)部门。
(四)信件(函)。
1. 对于依法由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举报人可依照其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发生地所在地点,邮寄材料至属地应急管理(安监)部门(具体地址详见附件1)。
2. 对于其他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人可邮寄材料至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28号 园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五)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移交。
(六)其他举报投诉途径。
第五条 在受理举报投诉信息形成工单后,涉及依法由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举报投诉,按照《园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进行流转与交办。涉及其他领域的举报投诉,由园区安委办转相关权属部门处办。
第六条 对于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于其他途径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第七条 对于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投诉,在受理办结完毕后,由交办或移交部门对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对于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由最初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进行核查后的反馈,并同步回访征求举报人满意度意见。
第九条 涉及不属于应急管理(安监)部门权属的举报投诉,由相关权属部门进行核查后的反馈,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园区安委办。
第十条 对于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在核查结束后,核查属实的,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园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于其他领域核查属实的举报投诉,由园区安委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通信地址
(邮编:215028)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
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6楼 |
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安监局 |
现代大道66号综保大厦11楼 |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安监局 |
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A座15楼 |
阳澄湖旅游度假区安监局 |
唯正路8号科技创业大厦8楼 |
金鸡湖商务区安监局 |
苏州大道西2号 国际大厦17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