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监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命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
(十二)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三)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十五)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监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安监部门进行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安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
第十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园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制定受理处置程序,规范区分启动现场核查的权限、任务。
(二)园区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四)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安监部门举报。
(六)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监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其它举报事项,根据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和潜在后果,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奖励。
(五)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经查实的,视情在前四款项奖励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决定机关同意,限一次性延长30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安监部门定期做好统计、研判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争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或反映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举报投诉电话:62886790;通信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 现代大厦6楼安监局 215028。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