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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发稿日期】:2016-05-09   【浏览次数】:4407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 号)、《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园工〔2015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社工委、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资公司)。中央、省、市驻园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一票否决制度,实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促进各地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与各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重点监管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为安全生产提供规划、政策、资金等保障。

第六条  严格市场准入。研究落实辖区产业发展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市场准入,倡导合理竞争,避免因恶性市场竞争造成安全生产标准、条件下降,削弱安全生产工作的现象。结合园区及本街道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关闭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企业。

第七条  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建设,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确保工作经费、监管装备、办公场所到位,满足本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按照上级规定和本街道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到位,每年有所增加,并与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确保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重大隐患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到位。

第九条  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第十条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署和本街道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解决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年定期组织本街道各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重大隐患目录台账。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整改制度,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重大隐患作为上级或本街道的挂牌督办项目,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建设,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重大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街道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安全文化进入企业、工地、学校、社区、家庭。加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配合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本街道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本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部署并积极做好重要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并在人员、经费、场所、装备等方面,保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上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或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园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资产所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根据园区管委会及安委会的要求和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三)按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或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三非、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五)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园区管委会、安委会明确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1. 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负责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级办事处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3. 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 负责园区管委会机关办公用房、场所、设施和车队安全管理工作。

5. 组织各类大型活动时,督促主(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6. 承担园区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二)组织部

1.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2. 调研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 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组织开展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 加强园区、街道、功能区等各级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力量,夯实安全监管网格基础。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三)纪工委

1. 对各地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2. 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事故的性质、责任等方面的认定;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提出监察和整改方面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3.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宣传部

1. 协调各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 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

3. 负责体育系统及比赛、训练、健身等场馆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书报刊、音像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五)统战部

1. 负责所属民族宗教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

2. 负责主办、承办或牵头的各类民族宗教、公益活动的安全监管。

(六)政法委

1.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2. 协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七)经济发展委员会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工艺和生产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2. 依法开展园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及与上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3. 督促商贸企业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商贸活动安全管理。

4. 负责所属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宾馆、旅游景区、旅游购物示范店等旅游行业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特种设备,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 指导、协调废品回收行业、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6. 指导渔业船舶、水上捕捞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兽)药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7. 协助市林业部门、市农机部门和市粮食部门做好园区林业、农业机械和粮食行业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 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八)科技和信息化局

1.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 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 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九)行政审批局

1. 负责把冶金、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等行业中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 负责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纳入核准类项目前期审核。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后,应告知企业要进行职业健康评价备案,并抄告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十)规划建设委员会

1. 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监管。

2. 负责建筑行业和园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指导住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3. 依据法规和职责监督管理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组织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地下管线等周边安全距离的规划和控制,防止因安全间距规划不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5. 依法负责已建成房屋、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6. 负责动迁房屋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 负责公路、航道及相关交通行业的安全协调管理,加强对公交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的监管。

8. 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档案信息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预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9. 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各街道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10. 协助市供电部门检查指导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重大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并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工作。

11. 配合市气象部门做好园区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包括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工作,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12. 协助市通信单位做好园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13. 协助市邮政部门做好园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水害可能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

15. 协助经济发展委员会做好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一)国土环保局

1.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安全生产次生事故,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十二)财政局

1. 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各项投入,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考核奖励资金的落实,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2.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落实情况。

4. 配合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与奖励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 督促所属企业和单位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 督促所属企业和单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 参与所属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十四)金融管理服务局

1.指导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 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十五)社会事业局

1. 负责本行业(领域)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社区加强人员安全管理

2. 负责落实园区疾病防治中心、相关医院在职业危害检测、职工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的职责及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3. 协助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 负责化学品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5.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 组织指导、协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六)教育局

1.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 将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 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5.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学生公寓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指导外来务工人员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7.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2.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并监督执行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 监管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职业危害因素纳入劳动合同告知的内容。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十八)综合行政执法局

1. 承担园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督促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园区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6. 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及时发布职业危害预警预报信息。

7. 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9.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0. 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设施、场所的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11. 依据有关法规,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路灯、景观照明、绿化养护、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园区内城市户外广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设施运行和区内河道的安全管理,协调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河湖畅流、堤防安全的河道取土、筑坝的监督管理。

12. 负责非法建设查处工作。

13. 承担园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市场监督管理局

1. 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2. 负责农(兽)药销售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 负责牵头督促市场经营者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5. 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6. 配合开展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7. 配合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8. 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

9. 配合上级质监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工委、管委会

1. 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属地管理相关责任,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协调做好本区域内属地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2. 督促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各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签约率达100%

3. 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各载体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网络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载体公司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园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区域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 负责高等院校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其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区域内大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5. 督促辖区内企业和单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二十一)国际商务区工委、管委会

1. 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属地管理相关责任,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协调做好本区域内属地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2. 督促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各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签约率达100%

3. 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各载体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网络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载体公司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园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区域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 督促辖区内企业和单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二十二)阳澄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会

1. 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属地管理相关责任,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协调做好本区域内属地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

2. 督促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各重点单位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签约率达100%

3. 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各载体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网络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载体公司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园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区域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4. 督促辖区内企业和单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二十三)园区公安分局(园区消防大队)

1. 园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及其它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 园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 园区公安分局负责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园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园区交巡警大队

1.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重点监管辖区内的大型客车、旅游包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辆。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二十五)社区工作委员会

1. 协助开展社区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2. 组织开展社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活动。

(二十六)有关国资公司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日常管理等方面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单位、控股单位、投资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和园区直属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1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应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向园区管委会及安委会分别提交年度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述职报告。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根据具体要求按时报送。园区管委会或安委会对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序时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园区管委会或安委会下发预警通报,并对相关地区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园区管委会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园区安委会报告阶段性和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一)当面报告。报告履职情况、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或对有关领导签批事项作专题报告。

(二)书面报告。每年6月中旬和11月底前,以文件形式向安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半年、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三)专项报告。根据园区管委会或安委会的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或其它专项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园区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本规定其它未及事项参照《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园区工委、管委会及其下属各街道、各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一票否决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对政府和各部门及领导的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作为评优的否决条件。在政府或部门作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将安全问题作为无条件否决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园区安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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