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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稿日期】:2017-04-21   【浏览次数】:13818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围绕“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的工作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事前、事中责任落实与事故责任调查并重,坚持问题导向、上下联动,多措并举开展失职问责工作,督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作原则。问责工作坚持有责必问、有责严问,推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关口前移,同时依法定责、依法处理,实现问责常态化、刚性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工作要求

各地党委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问责”,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统筹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要亲自研究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隐患要亲自督查督办,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各地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监督作用,督促执法监管机构向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书面移送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线索。安监、住建、公安、交通、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对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违纪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移送,重大问题线索及时移送。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抓早抓小,综合运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通报曝光等多种方式,督促属地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同时,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三、严肃追究安全生产领域事前、事中失职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不力的,或者搞变通执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者排查中敷衍塞责、应当发现重大隐患而未发现的,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或者被上级挂牌督办整改不力、超出期限的;

(四)对安全生产疏于日常管理,不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故意隐瞒安全生产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安全生产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监管执法等活动,为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上级检查、督导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或者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失职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生产场所等准予审核验收合格;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等,一律追究违规许可、审批、验收、检测人员的事故直接责任。

(二)未按有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对涉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不力,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等,一律追究违规监督检查人员的事故直接责任。

(三)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决策;未落实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未按规定及时出台有关文件、标准等,一律追究违规决策部署人员的事故直接责任。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的,按照事故主要领导责任严肃问责。

(五)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的,按照事故重要领导责任严肃问责。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七种方式:

(一)书面检查。个人工作存在疏忽,但主动履职方面较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令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单位工作存在疏忽,但主动履职方面较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通报。个人或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诫勉。个人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实施诫勉;

(五)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六)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决定由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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