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2023年平安园区建设推...
园区政法委召开高质量考核...
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政法工...
市委政法委政治督察园区政...
冬训赋能正当时!园区政法...
加强共建、共治、共享 打...
园区召开2019年政法工...
关于持续用好12345“...
园区政法委召开“不忘初心...
更多
爱动脑筋的社区民警
“小窗口”里的“服务大明...
苏州园区:“三破三立”决...
抓住要害,破解监督难题
盱眙扎实高效做好法学会工...
济宁创新考核将平安责任落...
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建设的...
绍兴市越城区“五诊法”深...
唯亭镇“调”出一片安宁
你认为这个网站怎么样?
一般
还可以
不错
很好
有特色
       
法律法规
页面打印】 【内容打印】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发稿日期】:2016-11-15   【浏览次数】:7944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区、 吴中区、 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 虎丘区) 等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 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 鞭炮和礼花弹等。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财政、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 供销等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吴江区: 松陵老城区东至运河, 西至鲈乡路, 南至笠泽路, 北至江兴路。

(二) 吴中区: 其中区域 1 为南至京杭运河, 北至湄长河,东至冬青路, 西至盘蠡路、 宝运路; 区域 2 为南至沪常高速公路,北至石湖南沿岸, 东至苏州湾大道, 西至龙翔路。

(五) 文物保护单位、 博物馆、 图书馆、 档案馆、 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 军事设施保护区、 物资储存仓库;

(七) 加油( 气) 站等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输气( 油) 管线、 输( 变) 电及架空电力、 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 建筑物内部、 高层建筑周边;

(九)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
( 管委会) 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 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7 1 1 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青少年维权岗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平安苏州法治苏州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
更多链接

Copyright © 2001-2008 SIPAC. All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司法局 苏州工业园区计算机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IE6.0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