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覆盖公告。各街道(社工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印制并广泛张贴《通告》(印制规格为2开白纸,印制版式从“苏州消防网”下载,网址:http://www.szxf.com.cn/)。张贴范围为本辖区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等重点场所的明显部位。同时,要将《通告》内容和要求提供给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报道;
二、标准化标识。对于城市公共道路,各街道(社工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标识工作。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区,各街道(社工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标识工作;
三、网格化实施。各街道(社工委)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安监站、居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开展“生命通道”集中治理,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统战部(民政宗教局)和宣传部(文体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生命通道”集中治理,逐个网格过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四、严执法惩戒。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救援大队要联合辖区公安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单位改正并处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大队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可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
对于占用市政道路、违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对占用消防车道的违章搭建,规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破坏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规建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五、责任化落实。各街道(社工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六、高质量验收。对完成“生命通道”治理的人员密集场所、居民住宅区,各街道(社工委)要组织规建委、综合执法局、交通、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七、常态化管理。在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中,各街道(社工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总结经验做法,固化工作成效,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