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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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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载体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稿日期】:2019-09-17   【浏览次数】:2169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厂房出租载体在厂房租赁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缺失、现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容易滋生三合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载体租赁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园区当前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安全生产工作和持续推进的“431”专项行动的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载体企业租赁厂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注重长效要求,对全区载体企业租赁厂房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排清基本情况,进一步规范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巩固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前期对租赁厂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严查整治以下七个方面问题:

    (一)严查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和违规装修行为;

(二)严查出租厂房承租方资质、证照是否齐备,坚决禁止将厂房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严查出租厂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违法行为;

(四)严查出租厂房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严查出租厂房内存在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三合一违法行为;

(六)严查出租厂房内企业是否熟知建筑施工活动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查建筑施工活动手续是否齐全,综合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七)严查出租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任务

专项治理工作从即日起至1031日,由各功能区、各街道牵头,各载体企业配合,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925日)。各功能区、各街道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各载体开展排查排摸工作,在以往相关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逐级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租赁厂房的状态情况,及时向园区安委办报送厂房出租情况底数信息。同时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积极营造专项整治声势。

(二)隐患自查自纠及督查执法阶段(926日至1025日)。各功能区、各街道组织各载体对照整治行动工作重点,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属地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场所,必须停产停业停租,落实整改;对拒不停产停业停租的隐患场所,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同时将责任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场所隐患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各板块组织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工商、质监)、消防、规建、城管、供电等部门组成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所有租赁厂房进行集中执法,坚决整改隐患和问题。对现场发现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清除。

(三)总结阶段(1026日至1031日)。各功能区、各街道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进行认真总结,建立租赁厂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动态监管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至园区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动态管理。各地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有关载体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前期掌握的载体内承租企业底数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查载体内实际经营的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基本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入驻和退场登记工作制度,严控厂房私自转租行为,加大日常巡查工作力度,确保各载体时刻精准掌握入驻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二)突出重点,治理隐患。各地应该根据本次专项行动所确定的整治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和检查标准,部署各有关载体根据调查摸底掌握情况立即开展自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查明原因,落实整改,形成闭环。对于涉及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七个方面的隐患问题,不仅要要求有关承租企业立即落实改正措施,更应督促载体企业深入进行原因分析,自查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完善管理,使这些隐患问题无从发生,以从根本上取得整治工作实效。

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各载体租赁厂房的监督管理,协调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于在厂房出租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存在列入本次整治重点七个方面问题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常态机制,长效管理各地要常态化推进载体租赁厂房安全整治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经验,通过开展排查整治和执法监管,督促载体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完善管理制度和程序,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按制度要求开展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切实推动解决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压实租赁厂房出租房和承租方等各方责任。

    

附件一: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附件二: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样本)

 

                 


附件一:

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导则

(试行)

为加强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减少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导则。

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1. 出租方出租前须自行检查厂房是否具备出租条件或是否取得相关许可,不具备出租条件或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厂房不得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出租后,承租方可能涉及新、改、扩建或厂房装修的,出租方要督促承租方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的,要予以制止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前,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进行调查,出租方不得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已经签订租赁协议的,出租方应自行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重新进行确认,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3. 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提供任命书)负责本出租区域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并配合网格员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出租方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4. 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或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新签、续签厂房租赁协议的,租赁主体须同时签署《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已签厂房租赁协议的,须补签《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5. 集体资产出租须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个人资产出租须将《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向属地安监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该程序的出租方提升监管级别,加大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应及时知会网格员并协助网格员建立承租方的一企一档

6. 出租方须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的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等。

7. 出租方应协调解决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8. 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租、是否存在三合一、是否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是否合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金属热加工或产生粉尘的作业、是否改变生产工艺、电气线路是否穿管等。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并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发现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所在网格的专职安全员报告并协助处置。

9. 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并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出租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相关部门救援及后续事故调查工作。

10. 承租方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1. 涉及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的,出租单位、承租单位均要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按照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苏园管〔20196号)精神和八防工作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二:

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样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厂房基本情况(包括所处位置、结构、产权信息等)

二、租赁基本情况(包括承租用途、期限等信息)

三、双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 出租前保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出租期间负责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维修。

2. 核实乙方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的相关资质。

3. 核实乙方实际生产经营与承租承诺是否一致。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违法违规违约生产经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5. 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安全事故救援,配合调查取证。

6.其他: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依法依规依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2. 安全生产制度完备,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3. 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4.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作业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

5. 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和甲方报送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安全事故救援,配合调查取证。

6. 转租厂房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7.其他:

三、协议效力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任何一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注: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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