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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发稿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3463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苏州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苏州市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含道路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等。

第三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较大及以上等级和上级提级调查的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3人以下重伤,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集调查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事故调查会议,讨论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园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园区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接诊疑似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的人员时,应当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将事故信息向园区安监局报告。

第七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区安监局通报事故信息。涉及亡人事故的,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园区安监局通报。

第八条 3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情况出现变化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功能区、街道应当及时向园区安监局通报。

第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园区安监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园区管委会应急办和上级部门报告信息情况,并及时向园区公安、总工会、检察院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属地功能区、街道通报信息。

涉及重要紧急信息的,园区安监局应当在接报事故报告信息后30分钟内,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园区管委会应急办;45分钟内将事故信息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条 园区安监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汇总、调度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和上报的事故信息,应当与安委办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由园区管委会授权园区宣传部或有关部门统一发布。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园区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其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一)发生1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属地功能区、街道相关负责人和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园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属地功能区、街道主要领导,相关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公安交警、消防等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事故灾害控制、伤员救护、交通管制等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四条 属地功能区、街道和社工委会同劳动社保、公安、司法、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并会同政法、信访、公安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处置。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园区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总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属地功能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因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园区安监局负责人担任,上级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长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工作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第十九条 园区安监局及其派出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

(二)对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意见;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书面提出行政处理建议、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四)落实管委会和上级批复意见。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

(二)对相关技术问题提出专门鉴定意见或建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书面提出处理建议、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四)落实管委会和上级批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工作,跟踪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二)对前期调查中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

(三)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基础上,成立责任追究组,按照党纪政纪与问责处理要求,开展证据完善和补充调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书面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四)根据批复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二)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三)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确定死亡原因并提供死因证明;

(四)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时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书面提出刑事处理建议;

(六)落实管委会和上级批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

(二)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书面提出处理建议、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四)落实管委会和上级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可共同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和取证;也可按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可以适时组织召开调查工作会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向组长单位提出召开工作协调会。调查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通报各自调查、取证情况。

第二十五条 涉及亡人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确定死亡原因并提供死因证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根据死因证明提出事故性质认定意见,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共同确认。

经初步调查认定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或者当事人有逃逸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他调查组成员单位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有关部门履职情况,发现违纪违规的应当依法立案;其他调查组成员单位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八条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组长单位提交专项调查报告和有关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

调查组组长单位汇总专项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草拟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成员审议后,签字定稿。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园区管委会决定。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至120日。

事故调查报告由组长单位行文报园区管委会批复结案。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向管委会提交调查报告,经批准后由园区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事故统计信息核销手续。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事故结案批复意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在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在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调查组组长单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形成案卷,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统一存档。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由于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供储场所和车站、码头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六)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七)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重要紧急信息是指: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涉及外国籍人士、华侨、港澳台胞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因有毒有害气体造成3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故;

(五)化工、烟花爆竹、铁路、地铁、城市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敏感事故;

(六)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病危害事件;

(七)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危险化学品车辆侧翻、建筑物坍塌、火灾等。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事故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特种设备等领域事故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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