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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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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园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发稿日期】:2019-04-28   【浏览次数】:4158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推进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和昆山“3·31”爆燃事故教训,按照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围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履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切实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缺失、隐患排查走形式、闭环管理不到位、专项检查整治能力不足、有盲区等问题,彻底排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坚决堵塞安全漏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为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督查检查内容及整治要点

(一)检查范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覆盖园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

(二)督查检查内容:按责任体系分为属地党委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三个层面,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

(三)整治要点:重点行业有危化品、工贸、环保危废、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渔业生产、城镇燃气、油气管道、文化旅游、教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电力安全、民爆物品与船舶修造、城市地下管网、卫生和养老护理与救助等,具体参见附件3

三、实施方式

重点围绕领导督查督导、开展明查暗访、专项执法检查、深化“431”专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能力建设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督查督导。根据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大督查的通知》(传真电报第2019032号)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要求,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带队督查督导工作延续到10月底,开展不定期的督查督导;各组每月形成督查工作专报,10月底形成总体工作报告,报党工委、管委会。具体安排由各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确定,不再另行发文。

(二)开展明查暗访。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97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的电话通知》(电话通知稿〔2019〕第51)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实施方案》(传真电报第201938号)要求,8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其他行业领域、各板块均应制定下发明查暗访工作方案,明确领导,邀请专家,迅速组织力量对企业一线开展明查暗访。通过明查暗访,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专项执法检查。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 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苏安办电〔20197 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金属冶炼粉尘防爆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应急〔201926 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苏安办〔201945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开展冶金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应急〔201969 号)、《园区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园安委办〔20194号)、《园区安委办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园安委办[2019]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行业、各单位要立即组织行动起来,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停用设备,坚决停产整顿;对达不到整治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取缔关闭,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四)“431”专项行动。按照巩固、规范、提升、长效总体思路,围绕三合一场所、车库住人、出租房(群租房)、电动自行车、九小场所、小微企业等领域,持续抓好攻坚克难、建章立制、增容扩面、网格治理、责任落实等五个方面重点任务,开展全面细致专业排查和及时彻底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力争完成六个一大批(扫清一大批死角盲区,排除一大批面上隐患,拆除一大批违法建设,攻克一大批沉疴顽疾,改造一大批不合规场所,建设一大批疏导设施)、实现三个确保(确保火灾隐患显著降低,确保消防基础更加牢固,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向好)目标任务。

(五)推进安全生产能力建设。重点推动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基层监管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的意见》(苏编办发〔201618 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要求,查漏补缺,切实督促落实到位。二是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发挥专家队伍、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作用,提升安全监管专业化的水平。三是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配优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提升依法监管执法水平。四是信息化建设。通过安全监管的信息化,解决监管量大、监管人员不足矛盾,提升监管效率及有效性。五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114 号)要求,按照重在标准、重在真创、重在实效的要求,指导企业运行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杜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化。六是宣教培训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及常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全覆盖、零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对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制定方案,对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具体要求,全力推动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地区、不忽略任何一家企业、不留下任何一处盲区。

(二)坚持专业化、精准化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支撑作用,邀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措施制定等工作,对重点单位逐个单位查,逐台设备过,逐个工艺检,精准全面地摸清各单位、各工段、各工艺、各岗位的安全隐患底数,彻底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坚持零容忍、严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全面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各类风险的分级管控。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按时限整改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关停;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一律纳入黑名单;对敷衍应付、阳奉阴违的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媒体曝光。

(四)坚持不打招呼、直插现场开展明查暗访。各地、各部门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突击性、常态化、滚动式明查暗访,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让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对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台账,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能立即整改的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定时限,跟踪督办;涉嫌违法违规的,立案处罚。

(五)坚持关口前移、失职问责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苏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对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监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纪办〔201945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关口前移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18115 号)要求,持续保持严肃问责的高压态势,构建关口前移、重心向下的工作格局,对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格、隐患不整改的,严肃追究企业和属地、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的,依法从重严惩。

(六)坚持标本兼治、转型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为契机,加大安全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扩面。要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高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要构建安全准入制度体系,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要建立完善智慧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技术研发推广体系,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科技保障能力。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定期编发简报,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及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及报表数据也将定期上报园区监察工委。请各级各部门迅速按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联系人,做好信息汇总、提炼、报送工作。

 

附件1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内容

 

(一)属地党委政府

1.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园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情况。

2. 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情况。

3.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情况。

4. 重要时段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

5.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情况。

6. 对重大隐患整改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情况。

7. 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行业部门

1.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情况。

2.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3. 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管理工作同步计划、安排、部署、检查、总结和考核情况。

4.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

5. 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6. 督促指导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作情况。

7. 建立完善行业范围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

1.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和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

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6.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

7.“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

8. 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9.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0. 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11.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12. 危险场所动火等作业规程执行情况。

13. 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

14. 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5. 重点时段安全防范情况。

16. 委外作业或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情况。

17. 编制应急预案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


附件2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整治要点

 

根据苏州市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以下有关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整治要点:

一、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3)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25)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26)未按要求开展本质安全设计诊断的。

27)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实施动火作业提级管理,未在安全区域划定固定动火作业场所的。

    28)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9)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

    30)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31)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3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33)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35)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

    36)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是否化工或安全专业,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高危工艺操作人员是否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7)易燃易爆区域内设置控制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38)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

    39)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作业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的。

    40)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及器材,并开展演练的。

    41)企业未按照《苏州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风险辨识,列出风险清单,隐患清单;是否标示风险分布四色图的。

    42)未建立重大危险源源长制,未开展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未建成二道门并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工贸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粉尘涉爆

    1)安全管理方面。1.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2.是否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掌握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2)建构筑物方面。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是否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3)除尘系统方面。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是否存在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4.除尘系统有无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4)防火防爆方面。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包括灭火设备)。

5)有限空间方面。1.是否对除尘设施设备有限空间进行充分辨识,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2.是否按规范在所有有限空间场所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二)金属冶炼

    以冶金、有色行业企业和机械行业的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企业为主要对象,重点聚焦存在冶金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的企业。

1)安全管理方面。1.金属冶炼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经过考核合格,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危险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检维修是否有切实的工作方案,交叉作业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2)高温熔融金属方面。1.金属冶炼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金属冶炼企业废钢配料是否存在不干燥,以及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的情况,废钢料高度是否超过料槽上口。3.冶金、有色行业企业,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定期检查,是否存在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情况。4.冶金行业企业,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有色行业企业,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5.冶金行业企业,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有色行业企业,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机械铸造企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是否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探伤检查。6.冶金行业企业,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积水,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有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有色行业企业,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设置有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机械铸造企业,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是否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7.冶金行业企业,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有色行业企业,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有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了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机械铸造企业,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有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设置了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煤气等燃气方面。 1.冶金行业企业煤气柜是否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是否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2.冶金行业企业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3.机械铸造企业,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是否规范设置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4.冶金行业企业,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了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是否设置了总管切断阀。有色行业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或天然气。机械铸造企业,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了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三)有限空间作业

    1)安全管理方面。1.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是否确定了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按规范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许可审批制度。

2)现场条件确认方面。1.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是否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是否经相关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2.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作业现场是否将存在有毒有害的空间隔开;是否按规范进行检测;作业现场是否有监护人员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是否配备相关的应急装备和器材。3.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连续监测。

(四)涉氨制冷。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3)企业必须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业务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和一名专职安全员;储氨量少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技术专职安全员。(4)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5)氨制冷机房储氨器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当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企业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报警,必须安装自动控制报警和人工报警仪器;储氨量少于10吨企业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按钮设置在机房门外侧或控制室。(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按有关规定必须设置消火栓,保持应急通道畅通。(7)定期检验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8)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必须设置水喷淋系统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风向标。(9)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必须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10)氨制冷厂房门口或外侧必须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开关或在控制室设置事故紧急停车按钮。(11)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防酸碱腐蚀的专用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12)氨制冷厂房内必须设置便于人员冲洗的洗眼器等设施。(13)氨制冷厂房必须与控制室隔开,并设固定密闭观察窗。(14)必须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15)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6)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7)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18)必须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金属废弃物(镁、铝、锌、钛等金属废屑)储存场所。1)存放镁、铝、锌、钛等金属或合金材料场所的选择应按建筑规范要求,满足与周边建筑物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2对企业内机加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沾有乳化液的镁、铝、锌、钛等金属或合金材料的废屑,根据每天的产生量,鼓励企业采用挤压设备将废屑挤压成块状形态进行收集。3未采用挤压设备成型的镁、铝、锌、钛等金属或合金材料的废屑,应确保所收集的废屑脱水处理后,方可放入废屑存放场所。4所收集的镁、铝、锌、钛等金属或合金材料废屑挤压成型后应存放在防水、防火、无高温、无电源、通风良好、干燥阴凉、防静电、防氢气积聚的场所内,不得存放在有限空间内。采用金属容器存放的,应做好金属容器导静电措施。5废屑存放场所内不应存放胺类、硫、氯代烃、强酸、强碱、氧化物、强氧化物等化学类物品和其他无关物品。6废屑存放场所应落实专人管理,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进入人员不应携带打火机、手机等物品。7存放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环保警示标志标识。

(六)建材行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七)机械行业。1)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2)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八)轻工行业。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九)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十)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十一)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三、环保固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生产单位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固废危废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废危废贮存场所是否执行国家标准,固废危废是否全部落实有效处置途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非法转移处置固废危废等环境问题。产废单位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按环评和审批要求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 

    (二)经营单位管理情况。检查危废经营单位固废危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废物接收进行入场分析情况,危废贮存否执行国家标准情况,危废利用处置情况,次生废物流向情况,危废焚烧企业焚烧设施工况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三)非法填埋倾倒情况。检查各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地块、关停和废弃的企业、曾从事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关停和废弃的企业,要排查其厂区、仓库、物料堆放点及其他建筑物内是否存在非法填埋、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行为。 

    (四)信访举报处理情况。检查涉及固废危废环境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是否存在举报事项未核实清楚、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 

    (五)被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通报重点企业查处情况检查被通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通报事项未核实清楚、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 

(六)其他。检查各地危废、工业污泥处置能力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以及固废危废专项整治推进等进展情况。

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安全责任。是否建立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是否到位;日常隐患排查整改是否到位;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从业资格证。

(三)安全投入。安全经费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取;安全装备是否配备到位。

(四)教育培训。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五)应急管理。是否制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是否建立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是否配备到位。

(六)事故情况。本单位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是否到位;重特大事故是相关教训否学习传达到位。

(七)其他内容。1)公路: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农村公路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照标准查找隐患,必要时增设警告、警示标志、减速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2)水上:水上旅游客运检查,尤其对太湖、阳澄湖及环城河等重点旅游水域的安全检查,重点航道的巡查,航标、标尺等重要设施的安全可靠,水上服务区、船闸的安全稳定,重点检查客运码头和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存储作业,危化品动火作业第三方监管情况等。(3)运输: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查,驾驶员培训,防疲劳驾驶措施,动态监控和主动安全防控系统使用,发现车辆违规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坚决杜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重大事故隐患发生。城市公交企业落实驾驶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轨道和有轨电的运营安全。(4)工程: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根据气候和工程特点,做好防高坠、防突风、防火、防触电等专项安全措施,施工驻地用电用气安全,现场的隐患排查整改和复工安全管理。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方案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情况,是否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是否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到场带班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等。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管理过程中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操作人员资格、安全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及安装完成后的使用登记备案等环节;是否在恶劣天气时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进行升降操作时下方是否设警示区域专人看护并严禁有人进入。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的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检查验收,以及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混凝土浇筑工序、现场安全监测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上岗作业前是否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和体检,是否接受高处作业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具情况;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强度及挠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对临边、洞口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等。

(四)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措施到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演练工作;抽查现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使用易燃保温材料等。

(六)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落实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现场封闭围挡、物料覆盖、喷淋、洒水、车辆出入清洗、裸土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施工企业履行一必须,五到位情况;按规定配足项目安全员,项目部建立上级来文专项台帐,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各层级检查情况等。

六、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安全管理。1)机构及制度。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2)设备及档案。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3)人员档案。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二)锅炉。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4)运行情况。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5)水(介)质处理。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三)压力容器。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4)年度检查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抽查设备年度检查报告)。

(四)压力管道。(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4)检定证书或标记运行情况。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查记录年度检查情况;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五)电梯。(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识。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3)安全装置。抽查呼层、楼层显示信号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电梯内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通畅。(4)维保情况。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六)起重机械。(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识。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提示牌、吨位标识。(3)安全装置。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4)维保状况。抽查检验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七)客运索道。(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识。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进站口是否设置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置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3)安全装置。站房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保持通讯可靠;沿线广播是否可及时通知乘客注意事项。(4)应急救援。是否有应急救援装备。(5)运行情况。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八)大型游乐设施。(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识。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身高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3)安全装置。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4)运行情况。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九)场(厂)内机动车辆。(1)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2)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识。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安全装置。车辆照明系统是否正常;车辆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倒车镜是否完好。(4)维保状况。抽查检验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十)气瓶充装。(1)许可资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充装。(2)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3)质量安全管理。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4)设备条件。所使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5)充装气瓶要求。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的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十一)气瓶检验。(1)许可资质。核准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超范围检验。(2)技术力量。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项目工程师职称或气瓶检验员资格;与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是否不少于2人;是否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3)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设置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全面安全工作;检验合格的气瓶信息是否实时上传至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检验报告中的关键数据是否可溯源。(4)检验仪器设备条件。与核准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5)检验工作要求。交付的检验合格气瓶是否有新式条码;检验项目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是否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瓶阀门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钢印不清晰或无法确认来源的气瓶是否按报废瓶处理不再检验;报废瓶的回收销毁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执行。

七、渔业生产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责任书签订;渔业企业(海洋渔船)岗位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到人;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制度制订和执行;海洋生产渔船编组出海生产制度定人联船制度制订和执行等。

(二)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制度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等。

(三)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和培训、考证计划;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等。

(四)渔业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渔业企业(海洋渔船)自查;渔业港口(渔船集中停泊点)管理主体落实、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以及电子监控、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设备、通导设备配备;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和普通船员持证;渔船船舶证件有效性等。

八、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1)燃气经营单位生产、储存设施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燃气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3)防爆区域设置情况及设施设备电气防爆是否到位。

    4)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5)燃气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准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政府层面。1)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责任体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情况。(3)充分发挥属地管道专委作用,各副主任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管道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4)管道安全生产督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巡线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治情况。(5)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将本区域内管道应急预案纳入到本地区应急处置体系情况。(6)构建本地区管道保护网格化管理情况。(7)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情况,收集并建档各管道企业相关完整性管理基础数据情况。(8)同管道企业重新摸排本区域内管道高后果区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9)特殊时节、关键节点管道应急值守、联防联控等措施落实情况。(10)川气东送江苏段-虞太支线、虞昆支线建设进展和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二)企业层面。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情况,开展巡线摸排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3)各类厂站阀室的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情况。(4)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整改闭环管理情况。重点落实巡线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治情况。(5)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落实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6)落实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情况。管道数据采集、完整性评价(内检测报告、压力测验报告等)、风险评价、高后果区识别等情况,管道完整性管理基础数据上报情况。(7)重新摸排本区域内管道高后果区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8)网格化管理情况,会同管道途径县(市、区)、乡镇构建管道网格化管理情况。(9)特殊时节、关键节点管道应急值守、联防联控、安全运行落实情况。(10)川气东送江苏段-虞太支线、虞昆支线建设进展和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十、文化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文化和旅游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项目。(1)单位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有专人负责。(2)组织消防宣传、培训情况;(3)固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及有效。(4)灭火器材配置(数量)及有效情况。(5)消防安全标志、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是否在位、完整及有效。(6)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是否保持畅通。(7)场所门窗上是否安装影响灭火救援铁栅栏和广告牌。(8)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是否履职。(9)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专(兼)职消防员演练是否正常。(10)全员消防培训演练是否开展;(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12)以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是否消除。

(二)文化和旅游场所电器安全检查项目。(1)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做好培训教育工作,是否有安全用电应急预案。(2)单位是否配备专业电工,电工是否持证上岗。(3)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是否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4)单位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器线路。(5)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是否设短路保护装置。(6)单位电瓶车充电是否集中设置在室外。(7)单位内部是否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办公场所是否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8)电缆井防火门锁闭是否保持完好。(9)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是否完好。(10)文博单位和文保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设置防雷设备。

(三)文化和旅游单位内部安全检查项目。(1)安全组织体系是否完备。(2)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以及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3)职工安全宣传、培训、安全演练是否举行。(4)上级关于安全法规定、安全指示的相关文件学习是否落实。(5)物业安保是否尽责到位。(6)单位技防设施是否全覆盖。(7)技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效,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8)单位内部地下空间、危旧房安全管控措施是否落实。(9)单位闲置房是否用于群租,是否有三合一问题。(10)单位用于对外出租的门面是否落实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盗等措施。(11)单位内部职工食堂,是否严格按照用气、用电、用水要求进行管理;(12)单位是否存在情绪过激、行为极端人员;对情绪过激、行为极端人员是否有管控措施。(13)文化活动场所、文博单位、文保单位和旅游景点是否按照保护级别要求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反恐预案。(14)各单位,特别是文博单位、文保单位和旅游景点是否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对场所安全进行巡查,是否有检查台账。(1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四)文化和旅游单位施工维修安全检查项目。(1)近期有无施工、维修项目;文保单位施工是否经过报批。(2)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是否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3)是否事前签订安全责任书。(4)现场安全管控责任人是否明确。(5)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措施是否落实。(6)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用存放场所;是否有专人负责。(7)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到位。(8)防坍塌、防盗抢、防台、防汛、防冻裂措施是否到位。(9)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10)高温季节防暑降温措施是否到位。(11)发包方对工地监管是否经常。

(五)大项文化活动安全检查项目。(1)系统内部各单位、处室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和人员密集的室外广场活动、纪念活动是否提交方案报局领导批准。(2)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是否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3)是否落实专人、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名单备注说明)。(4)是否制订大型文化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等),并组织演练。(5)是否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公安、消防、医疗、街道、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安全保障。(6)如需外聘安保力量,是否聘请有资质的安保力量;是否有具体的安保力量配置点位图及安保人员应急预案等。(7)演出活动组织方是否与演出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8)演出活动活动是否建立安全报告制度。

(六)旅游行业安全检查项目。

1)旅游景区。1.应急预案是否务实、针对性强。2.景区最大承载量是否及时公布。3.安全标牌标识是否齐全。4.旅游民宿、农家乐相关经营手续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到位。

2)旅行社。1.电子行程单制度是否推进落实。2.旅游团队餐食品卫生登记情况是否符合规定。3.租赁旅游大巴是否规范;

3)游乐设施。1.游乐设施设立、运营的相关资质、证件是否齐全。2、游乐设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是否对游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养护,是否有检查台账。

4)水上旅游。1.是否在规定区域内开展水上旅游业务。2.是否经过交通海事部门审批。3.水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及相关登记是否齐全。4.是否对水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养护,是否有检查台账。

十一、教育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安全责任落实情况。1)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特别是各内设机构、部门安全责任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将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考核重要指标。(2)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清单,是否定期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研判,是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

(二)安全教育演练情况。(1)是否按照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是否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预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预防毒品、防范学生欺凌、预防网络渡沉迷等各类安全专题教育。是否在节假日、寒暑假和放假前、开学后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突出安全教育内容,切实增强师生安全意识。(2)是否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是否重视提高师生防灾减灾和应急意识,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是否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定期开展火灾逃生、地震疏散等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三)安全重点环节管理情况。(1)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是否做到对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危险源分布档案和使用台帐,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安全巡查。(2)食品安全管理。是否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校长(园长)负责制,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及时梳理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是否建立食品采购追溯体系,是否按规定落实学校领导陪餐制度。(3)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收消防备案,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做到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电气线路、管路敷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维保,是否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是否及时整改电气隐患问题,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4)校车及交通安全。有无拼装车、三轮车、农用车等非法接送学生;相关部门是否定期开展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整治,校车有无违反指定线路行驶问题,有无超速超载问题,校车运行线路有无危桥、危险路段,上学放学高峰期间校门口交通疏导是否有序,校园内交通管理是否有序、安全。(5)校园治安防控。学校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和安全管理人员,中小学门卫室物防设施是否齐备,是否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大门口是否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是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成效如何,公安机关是否按要求设立护学岗,是否建立校园安全会商研判、定期通报、联合整治、联动处置机制。(6)建筑与施工安全。学校是否定期开展建筑安全状况排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D级危房问题,对低洼地带、地质灾害点、易滑坡地段、易遭受雷击、基础沉陷等区域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学校在建项目施工场所是否严格实行隔离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城市公交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查看是否严格落实人身(物品)安检、内外巡查等工作;查看火车站、汽车站、是否落实实名制核查比对工作,是否落实路地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能否做到对重点人员的有效查控拦截。重点督查各地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制度是否落实、应急处突力量准备是否到位、重点部位巡防是否到位,推动各地切实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集访、赴省进京聚访和个人极端事件,对近期较为活跃的不稳定群体和扬言实施个人极端行为等方面排查处置工作的检查。

    (二)市委市政府、商贸繁华区、中心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暗访检查是否有武装巡逻力量,是否携带武器装备,是否开展步巡、车巡,有无长时间在车内或室内不开展巡逻的现象(30分钟以上)。突击检查巡特警装备携带情况,查看是否着特警战训服,携带手枪(实弹)、电台、手铐、防卫喷射器(查看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装备;检查巡特警武装巡逻车是否配备破拆、救生、灭火、阻车工具,防弹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装备器材,每个巡逻车组是否至少佩戴一支长枪(实弹)。

    (三)旅游景区。有无针对节日客流高峰,集中整治旅游景区治安秩序,维护旅游景区安全。到县市局、县分局治安、巡特警部门检查是否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安排机关警力增援重点巡区、重点时段巡逻工作,在战时勤务时,是否实行全警勤务,将可用警力最大限度投入巡逻执勤。在派出所、交警队检查时,一并检查是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巡逻工作进行部署,是否至少增加一辆警车上路巡逻。对路面巡逻警力进行突击检查,查看是否携带电台、手铐、防卫喷射器、移动采集盘查设备等装备。

    (四)社会治安防范控制。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社会面治安防范管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特别是对重大活动举办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党政机关等重点目标等巡逻防护,最大限度地把警力、警车和装备前置到街面路面,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要对治安整治集中行动开展随警督察,督促加大对治安复杂场所重点地区的清理整治力度,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快侦快破现行案件。

(五)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隐患的排查整改,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杜绝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在单位内部全面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向社会作出1份消防安全承诺,开展1次消防安全自查,维护保养1次建筑消防设施,组织1次全员培训,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向消防部门报告1次工作)。设有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强化熟悉演练,确保能有效处置初期火情。

十三、电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实施;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完善并实施;安全生产各保障机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各类应急预案是否健全。

(二)关键环节和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两票三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脚手架搭建、高空作业、起重吊装、带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油罐清洗等重要环节的隐患治理和管控工作是否到位;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管理情况是否到位;工程建设和外包队伍管理情况是否到位。

  (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平安电力建设开展情况是否到位;电力设施设备巡检巡查情况是否到位;重大危险点是否安排值守;外破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是否到位。

十四、民爆物品与船舶修造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部门(车间)、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办法。贯彻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计划需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贯彻五同时原则,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二)劳动纪律现场管理。1)操作工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2)无窜、脱岗,操作轻拿轻放无野蛮操作现象。(3)工(库)房设备、物料定置线齐全,作业场所整齐清洁,疏散通道畅通。(4)危险品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检查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8m、装运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5)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6)警示标识牌、危险源标识牌、道路标识牌、紧急疏散指示及疏散路线图齐全。(7)装卸作业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宜小于2.5m。(8)装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设施。(9)工业雷管药剂生产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人体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1)避雷针、避雷网格接地完好,外廓和引下线无断接、腐蚀或锈蚀现象。(2)工(库)房金属门窗、危险工房内所有设备导静电接地牢固规范。(3)工房有应急照明装置。(4)危险场所无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通信设备。(5)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装有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四)防护屏障。(1)防护土堤不应小于屋檐高度,顶宽不应小于1m。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2)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五)电气设备。(1)乳化器、螺杆泵、装药机、球磨机、混装车等关键设备必须是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中设备。(2)有防止轴承碎裂引起主轴径向和轴向位移的技术措施。有防止物料进入轴承和机械密封的技术措施。(3)螺杆的工作转速不宜超过150r/min。宜有超压自动泄爆装置。(4)设备、管道无跑冒滴漏。(5)运转部位无摩擦及危险物料泄漏现象。

    (六)消防设施。(1)灭火器、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带、枪头等、配置齐全。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小于120m(2)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进口水压不应小于0.2MPa(3)消防通道畅通。

(七)建筑结构。(1)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2)危险品生产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不超过65,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3)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置台阶。(4)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0.5m

()安全连锁及测温、测压仪表。(1)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自动控制装置。(2)乳化器、敏化器、输送泵等密闭式带有机械搅动装置的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应有防止超压、超温、断料干磨的自动控制装置。

(九)电子监控。(1)监控室应设置监视点,并应设置有线电话与生产现场保持通讯畅通。(2)关键工序应不低于90天。其他工序应不低于30天。(3)报警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4)民用爆炸物品1.1级生产工房必须设置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

十五、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情况地下管线巡护和安全技术规程情况。

(二)隐患排查整治。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及时整治、处理情况。

(三)地下管线作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情况。

(四)应急防灾准备。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情况。

(五)基础设施改造维护。加快老旧管线改造,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和通道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动架空线入地改造,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

(六)地下管线建设施工。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七)管廊安全运维。已建成管廊区域推进管线入廊,管廊安全运维制度落实情况。

十六、养老护理与救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要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是否到位。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安全防事故责任状;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召开安全防事故工作会议;应急预案是否真正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到位。宣传标牌、标语、宣传图片是否到位;是否经常组织单位员工进行安全防事故常识培训;单位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内容。

(三)防控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是否制定了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是否安排人员和设备监控;养老服务场所内电动自行车存放是否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现象;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等情况。

(四)安全防事故设施建设是否到位。烟感、气感和自动喷淋装置是否完整好用;是否开展消防设施维护和电气线路检测;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五)日常值班是否到位。是否坚持24小时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有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值班安排表)。

(六)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拉动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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