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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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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委办关于印发《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道路交通等六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稿日期】:2019-04-10   【浏览次数】:4214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园区安委会决定,2019年在全区范围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危险化学品企业、粉尘涉爆企业等六个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现将六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园区安委会成立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由园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级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督和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量化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落实整治责任。各牵头负责部门和配合部门应根据职责,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分工安排

(一)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6660181167242311

配合部门:经发、教育、规建、综合行政执法、社会事业等部门和单位。

(二)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6660181162765531

配合部门: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6668075766680768

配合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单位。

(四)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6668076766680734

配合部门:园区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发、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66680646

配合部门:园区公安、规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和单位。

(六)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

牵头负责部门: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66680621

配合部门:园区经发、规建、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单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消除隐患、压降事故的有效手段,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同时,要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提高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自觉性,依法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负责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各司其职,既分工主导,又相互协作。负责牵头部门要明确专门处室,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协调、研究、实施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配合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要求,履职尽责,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三)注重解决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围绕本地区本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难点突出问题,找准工作着力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切实解决,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审核关和整治关。

(四)突出整治实效。牵头责任部门要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和督查,研究会商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纠正违规违章现象,及时通报问题。园区安委会将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查,年度会议进行总结通报。

 

附件1

 

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道路交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部署,按照紧紧围绕建国70周年安保主线,以市局确定的“一纲四目二十项”重点任务为契机完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扎实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制度升格、源头监管、隐患排查、路面管控、安全宣传、事故调查等工作为抓手,以园区重点车辆、重点道路和重点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持续整治和高压监管,实现交通安全隐患明显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明显遏制、交通事故亡人数和道路运输事故同比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道路:客货运车辆通行集中、事故多发易发、公路集镇路段;学校、厂矿企业单位路段,国省道、城乡结合部路段、无信号灯控制平交路口以及桥梁、隧道路段;急弯陡坡、临水临河路段。

(二)重点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厂包车辆、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城市公交车、专业工程车、渣土车、摩托车以及电动助力车。

(三)重点违法:严重扰乱通行秩序的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违法超车、违法会车等违法行为;容易肇事肇祸的超员、超载、超速、酒驾醉驾、假牌套牌假证、疲劳驾驶、夜间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货运车辆载人、摩托车不佩戴头盔、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升格源头管理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重点车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使源头监管工作在新形势下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积极向安委会汇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园区实际,起草新的重点车辆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开展源头监督管理。结合“八进”工作,依托网格化智慧勤务平台,各中队民警每月走访排查辖区内重点车辆企业,滚动清零重点车辆检验、报废、违法及驾驶人审验、换证等源头隐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依托重点车辆“一车四方”监管平台和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通行问题加大处罚打击力度,并定期抄告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会同安监、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对交通流量大、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同时针对辖区占道施工密集情况,会同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公司等单位,制定占道施工方案,强化占道施工监管,全程参与管理和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占道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选择一条事故相对高发的道路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借助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推动落实排查治理工作。年底前创建一条“平安放心路”作为示范路。

(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推动“大数据”实践应用,提升交通事故预测和交通态势感知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和保持交通通畅。以常态严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机动车涉牌涉证、酒驾醉驾毒驾、闯红灯、飙车、客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五类车”(大中型客车、渣土车、重型货车、燃油型摩托(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闯禁区、闯红灯、超员超载、非法拉客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会同多警种、多部门联合作战,做到“零容忍”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严防、严查、严处的持续高压态势,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完善全方位交通安全宣传体系,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网络新媒体,围绕交警部门工作,开展高密度、多频次、大声势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和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以交通安全宣传“八进”活动为载体,采取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源头监管工作,深入辖区学校及“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源头监管单位,针对重点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

(六)启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将深度调查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并提档升级,对每一起涉及死亡以及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成立深度调查小组进行深度调查,综合分析事故成因,列出发现的问题,提出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同时,制定相关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隐患企业予以市场清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2019年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园区开发建设25周年,各中队要充分认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必须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确保园区安全稳定和谐的交通环境。

(二)加强组织部署。大队成立由李文华大队长为组长的工作专班,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各中队也要明确有关领导和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推进,将本次专项整治与今年正在开展的其他整治行动有机结合,保持好工作连续性,确保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三)推动部门协同。建立交通管理责任共同体,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推动多警种、多部门联合作战,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合力,逐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值班长工作机制,大队班子成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分别挂靠中队和重点区域,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确保警力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同时,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纳入积分考核,每月进行通报点评。

 


附件2

 

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人员密集场所

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巩固提升“431”专项行动成果,全力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现制定年度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督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亡人火灾事故,压降较大火灾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全力维护全区火灾形势平稳。

二、整治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楼);

(四)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以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重点,不断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持续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和区域性、行业性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以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中,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三)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深入推动“网格化”消防安全宣传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任务,推动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提升广大群众消防安全应急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加强社会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将各地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回头看”,持续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户籍化”管理要求,重点整治消防设施缺失、损坏,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推动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动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将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2、持续推进三类突出火灾隐患整治。针对“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和居民小区车库四类突出火灾隐患,在人员密集场所内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场所和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停产停业停租并落实整改;对拒不停产停业停租的隐患场所和拒不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处置;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责任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对因不落实主体责任而被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的房东或“三合一”场所业主,全部纳入信用“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3、深入推动重大火灾隐患督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消防部门一律按程序予以立案,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集中约谈、媒体曝光、行政强制、通告抄报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督改工作,重点抓好商业综合体、开放式街区、小商品市场等人流、物流量大、“三合一”火灾隐患突出区域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各板块应在各个层面、各种场合对人员密集场所应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宣传告知和普及,将消防安全宣传贯穿于消防监督管理的始终、贯穿于整个消防工作的始终、贯穿于所有事关消防活动的始终。

2、开展消防安全指导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能够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方面

1、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各板块根据火灾防控工作总体要求,在加大网格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基层上,研判本辖区火灾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消防部门要围绕节日特点,充分利用消防宣传车的流动宣传,发挥消防宣传专业队伍力量主力军作用;面向社会开放消防站、教育馆等消防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发动社会群众参观、体验和学习。

2、推动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深化消防宣传进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农村、家庭、网站工作。通过张贴告知书等,向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动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组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类学校逐步落实教材、师资、课时、场所“四到位”。各地组织上门开展一次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各类养老院、福利院和医院开展查找、整改火灾隐患和疏散逃生演练。所有公共娱乐场所集中规范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

3、加强各级各类媒体宣传。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典型做法、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典型火灾案例和灭火抢险救援事例等,进行专题宣传报道,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在人员密集场所、广场、社区显著位置橱窗广泛张贴宣传标识等,形成密集宣传态势。


附件3

 

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根据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市安委会和园区安委会有关工作要求,为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遏制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园区规建委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实际,特制定《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管控和严防起重伤害、坍塌及高处坠落事故,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狠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全力压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确保园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要求,我委成立了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园区规建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园区规建委质安处。

我委将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安排专人,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查、亲自协调,分管负责人深入一线、狠抓落实,研究解决本部门和本单位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强化全过程指导和控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三、整治范围及主要内容

1、整治范围

园区范围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且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应纳入施工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参建的建设、监理、施工等企业。

2、主要内容

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执行及标准化管理推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情况;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施工扬尘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任务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切实担负起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等。施工企业要落实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履责。施工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带队开展月度检查,并在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特殊气候条件下做好带班值守和带队检查;项目经理应按规定要求在岗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要求;周末、节假日应落实施工单位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领导值班值守。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要建立上级来文专门台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熟悉相关内容,并将文件及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到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各类工作台账,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规范标准,开展全面梳理和排查,查找问题和隐患,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做到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全面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创建,推动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达标施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持续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施工企业要履行隐患排查主体责任,突出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力度,对危大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控;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台账,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隐患清单,将整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专人跟踪、闭环处理。

3、坚决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高发态势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督促施工企业对照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改善高处作业环境,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化、工具化、定型化的水平。

4、强化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力度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监理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施工现场要建立和完善“一机一档”资料,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落实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等工作。要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特点,加强吊装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学习和全面掌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的相关吊装专业知识。各相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检测质量水平。

5、不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苏安办〔2017194号)等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加快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要强化源头管控,落实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开展“安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认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6、加强重点项目重点时段安全管控

强化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特别是装配式建筑及管廊工程等一批重大民生实事项目以及春季复(开)工、雨季汛期台风、夏季高温和冬季严寒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进、转岗一线操作工人进行“三级”教育;落实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消防防火等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配合市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施工项目灭鼠、蚊蝇消杀等活动。

7、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治监管

严格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考核暂行办法》(苏住建质〔20181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4号)等有关规定,抓好工地围挡设置、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物料堆放等扬尘防控的重点环节,有效落实企业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4号)、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苏园规建〔201831号)要求,严格做到“围挡作业、封闭施工,场地硬化、裸土覆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喷淋抑尘、严禁抛洒、图牌公示”;狠抓“五个严禁”,即:严禁施工车辆带泥上路,严禁凌空抛物,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严禁易扬物料露天放置,严禁土方裸露堆放。园区规建委将根据相关文件,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扬尘管控不力的企业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处罚到位。

     五、整治重点

(一)贯彻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相关要求开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力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单位落实“一必须五到位”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即: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同时积极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实时管理。

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868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71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层转《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8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18222号)等文件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件精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个环节”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整治。

1、深基坑工程

1)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苏园规〔20107号)、《关于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时周边管线保护的通知》(苏园规〔20105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2)落实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制度,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招标。

3)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遵守《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施工过程应当同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4)深基坑开挖前条件审核,对于开挖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开挖;开挖前对地下管线应有交底记录和专项保护方案,管线不明的,不得开挖;加强深基坑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

2、脚手架工程

1)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相关要求。

2)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应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履行专项方案审批手续。

3)切实落实搭设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细化脚手架搭设中节点验收和脚手架搭设后检查制度。

4)脚手架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设置连墙件,严禁在砌筑、装修装饰阶段随意拆除连墙件,严禁超载堆放建材。

3、模板支撑系统工程

1)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相关要求。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系统,应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履行专项方案审批手续。

3)落实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安全技术交底、高大支模搭设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搭设完成后验收等制度。

4)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置可调托架。

5)持续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广使用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模板支撑体系。

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1)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苏园规(200712号)、《关于加强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园质安监(20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园规建〔20171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和作业监护制度。

3)强化验收程序、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每次升节、附墙后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应检查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每月是否进行二次检查及检查记录;检查实行多班作业的起重机械设备是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写交接班记录。

4)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园质安监〔20128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检测工作,加强对附墙件的检查工作。

5、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幕墙、吊篮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幕墙安装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施工方案评审,方案实施前应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2)吊篮安装完毕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吊篮在验收前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

3)吊篮使用最多只能2人作业,严禁超载,并定期在使用过程进行维护、保养。

4)加强场内物料运输安全管理,玻璃放置、搬运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同时要有人监护,预防倒塌伤人。

(三)加强高处作业防护,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1、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点落实登高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的配置。

2、建筑施工期间楼梯、洞口等临边必须设置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电梯井、施工洞口每层水平方向必须设置硬隔离防护。水平硬隔离防护搭设必须牢靠,严禁在电梯井、施工洞口水平硬隔离防护上进行施工操作。

3、钢结构安装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生命线、挂设水平安全网等。

(四)防治扬尘污染,提升施工围栏质量,推进绿色施工

1、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质【2018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4号)等文件要求,施工扬尘进行管理,重点对建筑工地封闭硬质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通道硬化、裸土及材料覆盖、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冲洗台及冲洗设备配置,严格落实“三个一”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扬尘控制长效机制。

2、贯彻落实《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4号)要求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督促企业施工前编制建筑扬尘控制施工专项方案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处罚力度,将责任单位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成效与信用等级评定、工地评优挂钩。

3、针对园区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园区规划建设局关于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的通知》、《园区施工工地扬尘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地施工围栏标准的相关通知》(苏园规建〔20173号)、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苏园规建〔20183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推进现场围挡标准提升工作进程。

园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工地施工围栏高度一般应大于2.5米、小于2.8米,如要设置高度大于2.8米的特殊广告围栏,应到相关部门审批,并计算复核其稳定性。施工围栏需设置基础(型式可为砌体或混凝土)以及构造柱(型式可为砌体、混凝土、钢结构等),构造柱间距不得大于5米,围栏材质应为双层夹芯彩钢板或砌体,顶部要收边。鼓励使用绿植围栏等创新美化措施,但标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施工围栏外应张贴比例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施工围栏应加强日常维保,保持干净整洁,公益广告如有破损应及时补上。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相关要求。

2、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消防应急预案的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督促各方认真落实。

3、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应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和监护制度,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4、宿舍、办公用房的建造标准应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六)混凝土泵送施工安全管理

1、泵车停放的场地应设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泵车就位地点应平坦坚实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周围无障碍物,上空无高压输电线路。泵车与沟槽和基坑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2、泵车就位后,应支起支腿并保持机身的水平和稳定,设备支撑脚下应垫放型钢或枕木或随车配置的专用支撑块上,输送管、接头和软管应确保各接头联结牢固,泵车试运转无沉降及无其它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3、当采用汽车泵送料时,泵车布料杆(大臂)下严禁站人,机身倾斜度不得超标。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监测各支腿的地基变化和机身倾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撤离作业人员,以防泵车倾覆事故的发生。

4、泵送作业时,混凝土进料处和出料处的操作人员应配置对讲机,当开始或停止泵送时,应与在端部软管处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动态监控混凝土进出料情况,出料处严禁混凝土超载堆放,以防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

5、当启动泵送时,任何人不得在端部软管所能达到的区域内逗留,以防软管摆动伤人;泵送混凝土时,不得让端部软管弯曲,不得插入混凝土中,防止因堵塞并引发事故危险。

6、禁止在端部软管出料口部位加装输送管或软管,严禁利用塔吊吊运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筑。

7、禁止在雷雨天气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当风力在六级及以上时,不得使用布料杆输送混凝土。

8、在混凝土运输车辆及相关设备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清理。

(七)加强道路开挖工程安全监管

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城〔201435号)要求完善和落实施工现场燃气管线保护措施。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向管道燃气企业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施工范围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

2、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经理要对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督促施工人员做好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并指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报告,情况核实后方可施工。

3、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现场监理,认真审查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行为,应进行旁站监理,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行为应及时制止。

4、管道燃气企业应加强巡线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危害燃气管道的行为,如制止无效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加强重点时段安全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抓好在春季复(开)工、雨季汛期台风、夏季高温和冬季消防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重点是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进、转岗一线操作工人进行“三级”教育;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企业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要有针对性的施工措施,加强管控。

(九)完善事故预防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严格重大风险管控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相关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主要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要求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细化专项整治管控措施,成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加强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2、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认真学习并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体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

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施工情况和特点,定期排查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档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闭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公司级别进行安全检查。

监理单位对排查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周组织安全例会对项目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上报规建委和质安站。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施工企业应重点抓好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对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能力。

5、营造舆论氛围加强整治成果推广

我委将充分利用规建委网站和质安站网站,及时报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宣传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宣传教育,为活动持续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我委将每季度组织召开“园区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分析会暨整治工作联络会议”,并适时召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观摩会”,分析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破解安全生产难题。

6、坚持严查重罚

我委将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力度,突出危大工程过程管控、高处坠落事故预防等工作重点,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手段,排查和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将跟踪落实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上限处罚到位,对触碰行政处罚“高压线”的行为将坚决严肃查处,牢固树立“检查十次不如执法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念,加大行政处罚尤其是“事前处罚”的力度,严厉惩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同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7、建立长效机制

活动过程中我委将逐步总结提炼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好的、有效的做法,形成经验材料,并及时转化为今后工作中的规范制度。将专项整治行动经验与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内容进行有机结合,健全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更加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领域弘扬安全发展理念、凝聚安全生产共识,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三下降、一杜绝”的工作目标,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附件4

 

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巩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建立瓶装燃气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瓶装燃气行业监管水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就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清瓶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加强从严执法,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园区瓶装燃气市场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安全可控。

二、目标任务

通过气瓶产权置换和信息登记,建立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通过建立瓶装燃气充装配送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气瓶在市场流通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签订供用气合同全面落实瓶装燃气用户实名登记和入户安检;通过严格气瓶充装管理,确保实现不合规气瓶无法充装;通过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等手段,严格市场管理,确保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稳定有序。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气瓶二维码信息化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全面实现气瓶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如实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气瓶监管平台上进行电子档案录入上传,不得虚假上传和重复上传;使用智能角阀的企业也应按统一要求安装二维码标识和将气瓶电子档案、充装信息纳入监管平台。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企业二维码标识的气瓶,严格做到一瓶一码、只充装自有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宜采用扫码数据采集设备,辅助对气瓶进行充装前的安全预检和充装后的安全复检,形成充装前后检查的可追溯性电子记录。充装单位应采用扫码连锁控制方式进行充装管控,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灌装设备自动锁闭,充装情况应自动形成完整可追溯的充装电子记录。检验单位检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二维码标识不被损坏,应将气瓶检验数据逐瓶采集和输入电脑,并及时上传气瓶信息平台,检验合格准予出站的气瓶应补齐二维码标识和补正气瓶电子档案,无二维码标识和无检验记录的气瓶不予出站。

(二)建立气瓶充装配送监管平台。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从充装到用户的瓶装燃气充装配送追踪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配合建立瓶装燃气充装配送监管平台,加强对瓶装燃气企业的气瓶信息、充装信息、配送信息、用户信息、入户安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车辆信息、视频监控信息等的监管,严控充装和配送环节,通过对气瓶充装、配送、回收等环节的二维码扫描,真正实现气瓶充装和流通的全过程追溯管理,有效保障瓶装燃气的充装、配送及用户管理过程中的规范和安全。监管平台对街道、社工委开放管理权限,督促辖区内燃气用户只使用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

(三)实现瓶装燃气用户实名登记。供气企业必须和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对用气场所进行实名登记,建立用户档案,真正实现一户一档;监管平台上一个用户只能登记一家企业的供用气合同,原合同没有解除,新合同不能登记,监管平台上没有实名登记、没有登记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无法通过平台配送。

(四)全面落实入户安检工作。在燃气用户实名登记的基础上,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入户安检工作,对不具备用气条件的用户不得供气。入户安检信息没有录入监管平台的用户无法通过监管平台配送。

(五)严格瓶装燃气从业人员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供应站负责人和送气工等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应按照《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要求,送气人员在进行送气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或其他有效凭证)。

(六)严格瓶装燃气配送车辆的管理。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车辆必须由燃气经营企业配备或者委托。从液化气储配站到供应站的运输车辆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21项)资质的《道路运输证》,运输瓶装燃气的本市车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上报电子运单,并上传监管平台。严禁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瓶装液化气的销售、贩卖等经营行为。从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可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送气工作,对于配送用的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应统一企业标识(包括颜色、外形尺寸等)和编号,标明企业名称,至公安交警部门备案,按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区域或线路行驶。

(七)合理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只能由持有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设置,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非本单位的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实现供应站点遍及各街道。

(八)加强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通过对气瓶监管平台中相关信息数据的查询、汇总、分析和共享等,实现政府部门对气瓶充装和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组织开展各类综合整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及燃气充装、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气瓶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可通过手机APP或微信,扫描气瓶二维码,获取该气瓶相关信息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气瓶安全管理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

(九)引入第三方商业保险保障机制。在一瓶一码的基础上,进行一瓶一险的商业保险。除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赔付力度,还应提供和加强无责任意外事故的保险保障,为弱势群体增加安全救济渠道,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4月初)。在全市瓶装燃气和气瓶专项整治基础上,配合建设瓶装燃气充装配送监管平台,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从充装到用户的瓶装燃气充装配送追踪管理系统,开始监管平台试运行。

(二)实施阶段(20194月~6月)。督促企业并协调技术开发单位,完成平台的调试,完善监管平台的建设;协调技术开发单位到企业开展现场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对气瓶充装配送管理系统和配送服务人员对移动终端的掌握和正确使用。严格建立完善用户数据库、气瓶信息和充装数据库,同步开展气瓶二维码标签安装和信息录入检查工作,逐步推进气瓶充装、配送扫码,气瓶充装配送监管安全平台开展运作。相关部门要帮助、指导和督促企业全面使用气瓶配送监管平台,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巩固阶段(20197月~10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全面实行气瓶充装、配送、使用环节的扫码录入制度、用户实名登记和入户安检制度,气瓶充装配送平台正式开始运作,气瓶流通数据可查询、可追溯目标初步实现,燃气用户实名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发动功能区、街道、社工委对辖区内的用户进行全面排查,无二维码标识、无合法有效充装记录、未通过平台配送的气瓶不得使用。相关部门加强对瓶装燃气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未通过平台配送的气瓶进行追踪检查,对气瓶充装、销售和用户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气瓶监管平台工作顺利实施。

(四)常态阶段(201911月~12月)。督促企业查漏补缺,气瓶信息数据库基本建立健全,气瓶充装、配送的扫码录入制度及气瓶流通信息的可追溯和燃气用户实名制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加强部门协作,以数据监控、区域联动和执法检查为主要措施的瓶装燃气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建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气瓶充装安全、供气安全的主体责全面落实,瓶装液化气市场规范化竞争的格局基本形成。

五、措施保障

(一)落实责任

1. 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功能区、各街道、各社工委要加强瓶装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到目标清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负其责。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气瓶充装配送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层层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把用户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对辖区内燃气用户进行抽查走访,督促瓶装燃气用户使用通过平台配送的气瓶,保证本辖区内未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不得使用。

2. 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监管责任。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瓶装燃气企业建立健全气瓶充装配送信息系统,并贯彻执行到位,严肃处理瓶装燃气企业的违规行为。通过倒查燃气用户,严查未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对未建立用户档案、未入户安检、给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供气的企业严肃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气瓶二维码信息化管理系统来强化气瓶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管,督促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做好检验过程中二维码标识的保护、气瓶检验数据的采集更新、检验出站气瓶二维码标识的补装和气瓶电子档案信息的补正,加大对无气瓶电子档案、充装信息未上传监管平台、不使用信息化系统连锁充装等情形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检验行为。公安部门牵头对非法经营、运输、存储、使用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个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用气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气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用气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督促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使用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商务部门要督促餐饮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3.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瓶装燃气充装配送追踪管理系统,气瓶信息、充装信息、配送信息、用户信息、入户安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等必须上传监管平台。要与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充装、不使用非自有气瓶和未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不得给不具备用气条件的场所供气。

4. 落实燃气用户职责。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对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软管、调压阀等配件,不得使用非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用气单位应制定安全用气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积极做好用气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安全。

(二)政策措施

1. 规范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是压缩气贩子生存空间、完成配送的必备环节,要严格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明确审批条件:只要所选场所经属地街道同意设置,且安全标准符合规范要求,园区燃气管理部门结合园区整体设点布局,依法发放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满足当地用户的配送需求。明确监管职责:合法供应站日常的安全监管和发生事故的监管责任由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无证黑气点由各属地负责取缔。

2. 出台政策解决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公安交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瓶装燃气气瓶配送工作,参照《苏州市关于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应出台规范管理瓶装燃气配送车辆的实施意见,允许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由统一企业标识和编号的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

3. 加强宣传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广泛宣传,使用户实名登记、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定点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重点宣传可通过微信扫描气瓶二维码,了解使用气瓶是否合规。发动群众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来举报实际使用状态与显示信息不符的气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 强化督查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各属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保证本辖区内未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的气瓶不得使用。对不通过监管平台配送瓶装燃气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查到底,一律顶格处罚。对存在工作失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5

 

2019年园区危化品企业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19年在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应急管理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深刻吸取四川宜宾恒达科技“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河北省张家口市“11.28”重大爆燃事故教训,加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盯牢特殊作业安全监管,扎实开展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工作,依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大隐患导致的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按照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监督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本质安全诊断、生产安全深度检查等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一反三,依照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要求,从人员履职、工艺安全、现场管理和规划布局四个方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人员履职存在的突出问题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岗位安全责任制不健全。

4.“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突出的。

(二)工艺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工艺、报警、连锁参数调整和设备变更未进行变更管理的。

3.工艺技术来源不明的或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4.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三)现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3.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禁配物混放混存。

(四)规划布局方面的突出问题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未设计规划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厂区外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突出的。

4.下水管网安全管理不到位,含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当地市政管网的;未按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的。

四、工作要求

整治工作从20191月开始,贯穿全年。年初,结合召开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部署会,部署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各功能区要通过培训、深度安全检查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提升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力,并根据发现隐患情况,采取行政约谈、执法处罚等手段,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防范事故发生。

(二)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各功能区、各企业要不等不靠,坚持边排查边整治,从严从快推进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工作。各功能区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督促企业抓紧落实好整治工作,确保属地各项整治工作任务按进度要求全面完成。要加强信息调度,动态掌握企业落实整治工作任务、时限和进度情况,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照整治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专题培训,组织全员开展自查自改,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五定”要求落实整改。

(四)强化督查检查执法。各级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深度安全检查以及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检查等,对企业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整改要求不落实的,一律挂牌督办,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参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依据》,严格上限处罚。


附件6

 

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继续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粉尘涉爆企业的整治力度,强化对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的精细化管控,坚决防范粉尘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制定继续深入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1. 对辖区内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特别是2018年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中摘牌的企业。本年度进行十大重点问题安全检查不得少于4次。

2. 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属地粉尘涉爆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核查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存在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企业坚决依法实施停产整改、关停取缔等措施。

3. 全面开展粉尘涉爆企业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10工位以上铝、镁、锌、钛等金属粉尘企业原则上必须于年内完成标准化二级创建工作,确因规模不足、人员不足无法完成创建的,必须向属地相关部门进行书面请示,同时必须采取“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手段缩减工位人数。其余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于年内完成标准化三级创建。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创建的粉尘涉爆企业在年内完成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对审计后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进行摘牌。

4. 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属地粉尘涉爆企业全面开展作业现场涉爆粉尘浓度监测,确保生产作业现场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杜绝现场粉尘堆积过多、清扫不及时的现象。

5. 必须按照属地粉尘涉爆企业数量的20%创建粉尘涉爆企业示范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规定的存在铝粉、镁粉、橡胶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等45种粉尘企业,突出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等行业企业的重点整治,突出对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规范化建设和风险的重点管控,突出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单班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企业隐患风险的重点防范,突出粉尘涉爆企业标准化建设提档提质工作。

(一)突出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等行业企业的重点整治。要紧盯铝镁等金属粉尘企业、木质粉尘企业等重点领域不放,以标准化创建及提档升级工作为抓手,突出粉尘涉爆企业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整治,全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以及推进先进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改造,杜绝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对省安监部门在2018年底针对30工位以上粉尘企业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核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这部分企业尽快聘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除尘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企业的除尘系统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

(二)突出对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规范化建设和风险的重点管控。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在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张贴较大危险因素辨识清单、涉爆粉尘的风险告知、《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涉及粉尘涉爆企业内容,进行公示告知。继续推进粉尘涉爆企业现场视频监控数字化改造,年内所有粉尘涉爆企业都要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年底达标验收企业要达到80%以上。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视频监控巡检制度和粉尘清扫制度,做到现场无粉尘堆积,无违规动火,防火防爆制度应落实到位。强化员工定期安全培训,所有粉尘涉爆企业必须对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业教育培训,采取湿式除尘的企业还需对雨雪冰冻等天气下水箱防冻等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培训要登记建档,员工必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严厉查处未经培训合格即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突出涉爆粉尘作业场所单班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企业隐患风险的重点防范。要按照要求,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第三方核查工作。要强化对单班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此类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于粉尘涉爆企业核查中列出的企业问题和事故隐患,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执法,督促企业整改。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障安全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整顿。

(四)突出粉尘涉爆企业标准化建设提档提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 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114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粉尘涉爆企业标准化建设提档提质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全面督促10工位以上粉尘涉爆企业创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针对所有粉尘涉爆企业的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对于积极进行标准化提质提量工作的粉尘涉爆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予以鼓励。

三、工作措施

(一)继续深化粉尘涉爆企业“打非治违”。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将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执法处罚工作相结合,严格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要求,严厉打击粉尘涉爆企业各类擅自恢复生产、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城乡结合部、工业小区、居民住宅的无证无照“小作坊”和“黑工厂”。密切关注辖区内取缔工艺转移情况及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一经发现给予上限处罚。对顶风违法生产、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产的停产整改企业的责任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继续推行媒体曝光长效机制。定期联合新闻单位,采用“四不二直”方式开展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粉尘堆积严重、违规动火、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非法、违规违章行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现形”。加大在各类新闻媒体中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防范粉尘爆炸的能力;完善、畅通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社会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粉尘涉爆企业的奖励力度。

(三)继续开展作业现场涉爆粉尘浓度监测。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全面开展涉爆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职业卫生监测,开展现场监测必须有相关部门见证,确保取样有效,并在企业生产现场公示监测报告;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尤其是现场粉尘堆积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确保所有企业作业现场粉尘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相关规范要求。

(四)继续推进粉尘防爆隐患整改示范企业建设。根据本辖区产业情况和行业特点,继续培育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整改示范企业。要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示范作用,通过召开同行业企业参加的现场会等形式,让同类企业学习借鉴交流,加快整改进度,提高整改效果,推动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各地要认真学习省、市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情绪,将粉尘防爆整治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各功能区安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安监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粉尘涉爆企业整治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整治效果。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园区将把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列为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肃问责,对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出现“失管、漏管”现象、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二)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本质安全。创新举措,督促企业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进先进除尘工艺、作业空间物理隔离等技术改造,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加大粉尘涉爆企业安全责任保险和双重预防机制的推进力度,所有粉尘涉爆企业要完成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所有规模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总监制、推行安责险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粉尘整治要求,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涉爆粉尘整治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健全由安监、环保、经发、规建、消防等部门参加的粉尘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问题,加强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整治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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