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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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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发稿日期】:2018-05-23   【浏览次数】:4839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苏州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府[2018]42号)、《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运行机制优化方案》(苏园工[2018]30)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园区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或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其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5.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 按照“两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基本原则,各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园区安监部门负责业务审查和决定,有关申请事项需要网上申请的,根据具体申请事项登陆有关网站办理。  

 

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属赋权国家开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其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

4. 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为符合。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专家审查意见以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复核结论,提交审批或退回审核人员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人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各功能区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六、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条(受理范围)

已经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前向其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文件。

 第四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符合编制导则的形式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技术审查意见以及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经办人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人应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六条(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第一条(受理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二条(业务描述)

新建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需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三个月,需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等情形的应提出变更申请,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并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核发。

  第三条(新设、延期申请材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条(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六)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与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对申报事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查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与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专业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或专家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相关导则内容要求。

(三)局领导、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处室领导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安监处负责人审查结论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确认后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第六条(制证与送达)

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法定时限)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45个工作日;

(二)变更申请:45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第一条(受理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

新建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园区安监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三个月,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企业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或存在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和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情形的,应提出变更申请。登陆江苏省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网站申请具体办理事项。

  第三条(新设、延期申请材料)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条(变更申请材料)

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六)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提交专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五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与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内容对申报事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与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专业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果或专家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提交业务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相关导则内容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安监处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和权限

局领导对经办人和处领导意见进行审批,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根据许可决定,制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法定时限)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45个工作日

(二)变更申请:45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条(受理范围)

园区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

园区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总量控制原则。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满后,企业还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登陆江苏省危化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网站申请具体办理事项。

    第三条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告知承诺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产权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九)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 (变更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提供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原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  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内容对申报事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视情况组织组织专业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果或专家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提交业务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相关导则内容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安监处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和权限

局领导对经办人和处领导意见进行决定,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根据许可决定,制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法定时限)

(一)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二)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及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苏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并位于限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园区严格控制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园区原则上不许可、不受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因此所述事项仅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园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进行审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四、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对申报事项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业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组织安监人员、专业技术审查机构和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营条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提交业务处室负责人复核。

(三)处领导职责和权限

处领导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安监处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和权限

局领导对经办人和处领导意见进行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业务处室根据许可决定,制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六、首次申请、延期申请、重新申请: 20个工作日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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