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园区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利管理”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当前具体情况,接受园区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延期换证、变更申请,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基础性工作,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许可条件
1. 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内,并在限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
2. 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负责人和售货员,必须通过相应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IC卡),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街道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8. 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9. 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10. 按照“1234”要求规范管理:即:1条通道(宽度必须在1.5米以上);2具灭火器(显著位置摆放2具5公斤以上灭火器);3张证照(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协会会员单位铜牌);4块看板(醒目位置张贴商店安全管理制度看板、正规进货品牌品种看板、安全燃放宣传看板、禁烟禁火警示标志)。
三、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现场照片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承诺书》
5.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6. 发证机关当年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售货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7.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含正面和反面)
8. 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9. 零售场所房屋结构、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
10.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清单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清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11. 零售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12. 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单位签订的配送货协议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
13. 原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制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件)
14. 单位变更申领报告(一式二份,说明变更理由、变更项目和变更后的安全管理情况)
基层受理单位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回所有人,并在复印件上确认。
四、申请步骤
(一)材料初审(11月下旬~12月上旬)。申请单位将所有上述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街道安监办,街道安监办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材料复审(12月上、中旬)。街道安监办初审完毕后,将材料交至园区安监局,园区安监局负责对经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现场审核(12月中、下旬)。材料复审后,园区安监局和街道安监办负责现场核查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复核不通过,申请单位则无法申领、换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证书制作。园区安监局对所有现场审核、复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人负责;要结合烟花爆竹经营“两关闭”、“三禁止”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按照零售户的安全标准要求,指导、督促经营户做好安全问题整治工作。
(二)严格监管。各街道要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宣传、组织和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户及时提交换证申请;要严格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达标的要及时取消其换证资格;对许可证到期以及无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行为,要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和查处。
(三)规范申请。凡经园区安监局现场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应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手续,做到合法销售;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