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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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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安监局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2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稿日期】:2015-04-17   【浏览次数】:3212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各处、安监大队、各街道安监办、各有关企业:

现将苏州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2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八条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性企业要认真对照安监总局《八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细致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宣传培训,深入开展反违章打非治违等活动。

二、落实登记,认真实施分类管理。各街道安监办、安监大队要全面开展企业风险排查,督促辖区内每一家生产型企业进行排查登记,通过填写《园区生产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梳理出本区域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底数和基本情况。确定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要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八条规定》。其它企业也要参照规定的要求,实施生产安全过程管控,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安监大队、各街道、各监管网格监管人员要加强总局《八条规定》的宣贯,按照总局和市局的工作要求,将《八条规定》纳入当地企业集中整治范围,重拳出击,强化整治。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请各街道、各中队在5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园区安监局。联系人:倪伟顺,电话:66680650,邮箱:nws@sipac.gov.cn

附件:苏州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2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   

2015417    

 

附件:

苏州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2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20152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2号令)公布施行了《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提供了重要依据和保障。我市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面广量大,涉及制鞋、制衣、纺织、玩具、电子、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以及家具木材加工等众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总体薄弱,各类事故风险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监管任务艰巨繁重。为认真宣传贯彻《八条规定》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培训

《八条规定》是国家安监总局加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专门制定的重要部门规章,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和监管机构要提高认识,把认真宣传贯彻《八条规定》作为强化依法治安、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坚守安全红线的重要任务,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

1. 组织教育培训。各地要加强指导督促,近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结合新安法的宣贯,会同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辖区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知识、相关事故警示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将《八条规定》传达到辖区内每家企业。

2. 开展告知承诺。要迅速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告知企业落实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督促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履行《八条规定》的书面承诺书,提高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3. 集中宣传贯彻。近期各地要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橱窗板报等宣传形式配合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八条规定》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关心、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浓厚氛围。各地要督促所有企业在内部运用横幅标语、电子屏幕等宣传《八条规定》内容和要求。

二、摸清底数,实施分类管理

1. 深入排查摸底。各地要在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风险排查,通过调查、排查、数据信息共享的方式,认真疏理出本区域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2. 建立台账资料。各市、区安监局要在摸底调查基础上,建立辖区内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一企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纳入监管信息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于2015515前将企业一企一档和《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3. 分类处置管理。在排查摸底基础上,各市、区安监局要对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基础台账。对纳入三级标准化创建和复审的企业,严格把关,实行对重大隐患一票否决,年底前规上企业未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已达标企业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不再符合标准的要摘牌。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淘汰。

三、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对照《八项规定》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合法依规从事生产。各级要严格检查,督促企业对照《八项规定》要求,做到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规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要强化执法监督,督促企业依法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具备安全管理能力;严格落实员工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各企业6月底前要组织一次全员专题培训,做到全体员工都知晓规定内容,人人签署安全承诺书。

2.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督查整改,督促企业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安全投入,严格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督促企业负责人近期带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不符合《八条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情况,制定整改措施。企业自查自纠报告,5月底前报属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

3.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强化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紧急疏散、各类火灾和工伤事故管理、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以及电器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安全生产月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深入开展企业反违章集中行动。

4. 实行风险公示公告。全市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70号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本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和自查自纠报告;在作业现场,张贴《八条规定》详细内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告知本岗位事故预防、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四、强化检查,严格现场管理

各地要严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强化作业现场规范管理和隐患整改作为重点,切实规范作业现场管理。

1. 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各地要督促企业辨识危险有害因素,严格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强化危险物品管理责任落实和风险告知,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督促企业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生产的自动化和机械化,大力减少现场作业人员。企业必须加强对各类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和维护,严格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和监测报警装置;推行作业现场5S管理、清洁生产等措施,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2. 严格危险作业管理。企业必须强化作业现场负责人责任落实,严格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管理,建立审批和监控制度。生产作业现场做到:严禁违章动火作业,严禁私搭乱接电器线路,严禁违规使用危险物品,严禁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严禁员工违规及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并维护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各地要重点组织加强对危险物品、疏散通道及标示、消防安全设施等检查,严禁企业违法非法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以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等行为发生。企业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员疏散、火灾逃生等应急救援演练,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五、高压严管,深入执法整治

各地要保持高压态势,整治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企业,淘汰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企业,全力维护我市安全生产的稳定态势。

1.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各地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强化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减少现场从业人员。对证照不全、主体不具备合法性的企业一律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拒绝自查自纠、管理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实行处罚。

2. 严格实施执法整治。各级安监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要认真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将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落实《八条规定》情况作为今年执法的重点,严肃查处企业在自查自纠、责任体系落实、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现场警示标示设置和风险告知、事故报告以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3. 大力淘汰关停。各级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将违法违规企业、发生事故企业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纳入当地企业集中整治范围,重拳出击,强化整治。要结合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采取坚决予以关停、淘汰。

六、工作要求

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监管新机制,不断提高监管的实际效果。

1. 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八条规定》是今年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任务,也是落实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研究部署。要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目标要求,细化任务措施,扎实推进。

2. 统筹协调推进。各地要落实《八条规定》与企业标准化创建以及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集中整治、涉氨制冷企业治理等冶金工贸企业监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网格化、信息化监管的积极作用,将辖区内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纳入监管网格内,切实落实责任和任务。各地要大力强化信息化监管平台在对企业基础管理、远程监控、信息预警等方面作用。

3. 创新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范企业事故中的作用,以落实《八条规定》为动力,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契机,大力推动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全员投保安全责任险,有效化解风险。各地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第三方和安全专家在开展监管的作用,并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企业定期开展互查互评、互学互鉴活动。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47

 

 

附: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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