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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告知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稿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10045  【信息来源】:园区政法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88号令)《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园区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有签名);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做到规范统一。

二、  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书面评审意见(有签名);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参会人员(有签名)。

三、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明确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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